河南省钢铁贸易商会
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他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有关重大问题;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若干人,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决定本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仍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热心为河南钢贸企业和社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不可超过两届。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需经会长会议提名,报省工商联考查同意,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与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权限以外的各项事宜。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4、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根据会长会议决定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部门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联络机构,负责与省外钢贸企业的联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