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钢铁贸易商会
商会制度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单位,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会员申请书,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经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两年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除名应通过理事会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在本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国家刑事处罚的;

(二)被会员或本会发现从事严重非法活动,经查实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毁损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